“神说要有光,于是就有了光”(《圣经》语),从此,宇宙从混沌黑暗的状态中挣脱出来;光改变了宇宙万物,宇宙万物也改变着光,从此,人类生活在光影的世界中,光就一直伴随着人类的喜怒哀乐。由于人类情感表达的需求,他们创造了戏剧、创造了舞台,舞台艺术的发展产生灯光,从此“光”便为舞台艺术创造着一幕幕瑰丽无比的神话故事。
一、空间之光
宇宙自从有了光,这个世界便产生了空间。无容置疑,灯光是舞台空间表现的唯一手段,因为如果没有光,舞台便失去一切。舞台上展现的一切视觉形象,必须见于光,没有光的舞台是不成立的。灯光是舞台艺术家的舞台语言,它转换承接于戏剧矛盾的结构之中。灯光的强弱、虚实、明暗的变化,才使舞台的视觉造型产生了远近、纵深、主次等画面构成。舞台在设计师的雕琢下,漆黑的舞台空间产生了体感、距离、虚实。
对于一个灯光师来说,问题的关键是空间构成依赖于错综复杂的戏剧冲突,设计师能否对戏剧矛盾有很好的理解和领会、能否和导演形成对戏剧矛盾表现的默契成为空间构成是关键所在。通过灯光的雕塑功能来塑造舞台人物形象,运用光的强弱对比、色彩对比、逆差对比等对人物进行刻画,使人物的空间形象依据剧情人物身份特点的需要而呈现不同的外感特征,如块面感、虚化感、强硬感、柔美感等等不同的人物感知。这样的人物形象是经过再现的人物造型,是心中之“相”,是融入了剧情人物特征的舞台空间构成元素。
另外,灯光对舞台空间构成的塑造同舞美设计的默契配合是密不可分的。舞美主导了舞台的视觉样式和风格特征,呈现了舞台的视觉造型基础,为灯光的表现搭好了“台”。舞美设计的表现要通过灯光这个“媒介”来呈现给观众,没有这个“媒介”舞美就无法实现视觉样式的完美表达。 灯光和舞美的沟通就显得非常重要,他们在剧本认识和设计观念上的一致性能使他们在舞台上的表现变得和谐统一。
二、音乐之光
作为舞台艺术的重要组成元素——灯光,日益在舞台艺术的整体呈现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灯光在营造舞台戏剧氛围、表现人物心理情感、制造视觉空间等手法上都能发挥的淋漓尽致。舞台美术革新者——瑞士舞台美术家阿尔道夫·阿庇亚在谈歌剧舞台美术时曾说:“光和影在戏剧演出的过程中获得与音乐主题那样相同的重要性。
可以这样说如果撇开灯光,就不足以说明当今世界舞台美术的突出成就。”他把光同音乐放在同等位置自有其深刻的理解。
可以这样说, 在概念特征上,灯光任意流动变幻的特质同音乐一样具备了时间意义上的动感特质。音乐的特性是美妙的动感旋律,在舞台艺术中,光的动态变换是同音乐一样依附于舞台戏剧结构和人物角色的动态特征的。与其说光随乐动,还不如说是光随戏动,是和戏的节奏、人物的节奏、音乐的节奏同拍的,这包括歌剧、舞剧、话剧等所有舞台表演形式。歌剧、舞剧本身的音乐特征自不必说,戏剧同样必须具备极强的戏剧节奏,这种节奏虽然有时没有直接呈现出音乐的外在表现特征,但具有音乐的本质特征,那就是因为节奏的松弛有度而实际具有了音乐的本质特性,所有具有这种节奏特征的表现我们都可视其为具有音乐性的特征。
音乐和灯光在舞台艺术中就像两个亲姊妹一样,彼此不分你我,光随着音乐在飞舞,音乐随着灯光的变化在流动,在舞台上随着剧情的展开已经很难把二者分开。舞台上音乐、灯光的一致性是由舞台艺术这种综合艺术的形式而决定的,二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使舞台艺术的表现张力更加饱满。二者如果做不到相融和、相一致,那势必会造成舞台艺术表现力的单薄无力,其舞台艺术的生命力也大打折扣。
音乐的舞台,音乐的灯光。光影是音乐的流动,灯光是音乐的舞者。
三、相外之光
佛讲“相由心生,境由心造。”所谓“相”,即是我们平日生活中所见到的诸事物之表象,指事物之形状表于外而想象于心。至于舞台,一切舞台的视觉造型即是舞台之“相”,戏剧之“相”。至于灯光,并非简单为舞台之相的照耀,而是透过舞台之相的表层揭示剧作精神的内涵之光,是独立于表象之外的意蕴之光,我们谓之“相外之光”。
“相由心生”,“外物造化,中得心源”。古人早已从几千年的艺术活动中得出了艺术表现的精神规律,各种形式的艺术情感活动无不嵌合这样的心路历程。现代舞台灯光的功能并非完成一个舞台空间或者戏剧人物的简单光照,并非止于现象,也不可止于表象,而是基于剧情内在情感的精神表达,是对人物、情感、命运的一种外化和推进,是在精神层面上的一种再创作,是对剧作所蕴含深刻内涵的一种解读和判断。确切的说,是一种表现,而不是再现。这种相外之光,才是深层之光、精神之光、戏剧之光。一个戏的剧情发展都是和剧中人物命运的发展变化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而灯光设计所要做的是通过色光的场景变化来表现人物命运的动态或状态。
既然灯光是一种精神情感的外化物相,是一种“相”外的精神之光,这就对设计师提出了严格的素质要求,这就需要设计者不但具备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更要具备相应的艺术素养和文化修养。设计师具有一定的生活经历才有对社会和人生的深刻认识,这对一个艺术工作者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精神财富,这能够帮助他了解并掌控作品的主题思想和精神内涵,在剧作精神的感触下,逐渐形成了灯光的形象思维。当然这种灯光的视觉形象只有同剧作的精神内涵和导演的表现风格相统一、与剧作的情感和人物性格相一致才能发挥它在整个作品中的助推作用, 才能为揭示剧作主题精神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灯光对于戏剧的作用如同血液对于生活一样重要”,灯光形态的色光变化是基于戏剧人物的精神活动而产生,其各种表现手法的产生和运用也嵌合了戏剧矛盾的解决和发展。比如它的象征性、夸张性、表现性、写意性都是基于剧作人物精神的传达而各施其法的,各种手法的运用应该满足于戏剧体系的各种要求。首先灯光手法的运用要能够实现导演的戏剧表现意图;其次表现手法是剧作精神和人物情感作用的自然流露,刻意的、不切实际的手法的滥用只能破坏舞台的画面结构,而起不到刻画人物、深化戏剧矛盾的作用。
光色的变化和表演的情绪、情感结合的“无缝对接”才能强化了舞台表现的张力。只有基于戏剧精神所产生的光才具有舞台的精神辐射的作用,当它的情感力度渗透到戏剧感情的矛盾中与表演融为一体时,光才能给观众一种力量的感觉、一种情感的唤起,从而产生强烈的心理共鸣。
四、诗性之光
1、“光是舞台上的血液”
光之于舞台犹如血液之于躯体,躯体的鲜活状态取决于血液的生命质量,流泻于舞台空间的“万般”光芒,“深刻”于舞台戏剧精神的灵魂深处。舞台律动的鲜活状态得益于光的转承开合,光总是依偎于舞台剧情矛盾的结构和焦点之中,或烘托、或对比、或白描、或淡彩、或象征、或隐喻、或推波助澜、或“落井下石”……光总是在舞台上给人一种“粘性”的感觉,正是这种“粘性”的东西在维系着舞台的正常运转。它既能礼赞生命的顽强,也能讴歌光彩的血性,一个动感的、充满生命力的舞台才得以呈现。
2、“光是舞台上的灵魂”
在舞台艺术中,没有任何一个因素能够像灯光这样能够如此完美的达到“融合、连接”的艺术效果。灯光本体上是一种最具表现性的舞台元素,其色光的情绪交替演进时刻揭示着人物的情绪变化。光是一种精神情感的外化形式,其外化形式的特征能够直观明了的实时作用于观众的心理感受,观众不需要经过理性的筛选就能随人物的节奏变化而产生情绪的共鸣,因为灯光恰如其分地表情达意是一种外化情感的表露,这种表露是来自于人物心灵深处的灵魂之光。
3、“灯光是有灵性的”
如果说光像血管中奔腾不息的血液一样激活了舞台的动感旋律,那么恰当的、准确的色光行进则升华了舞台的意境之美。恰当是指光色强弱及运行速度的控制,过强、过弱都会造成情绪渲染的不够或夸大,造成感觉上的视觉障碍。准确是指时间上的准确把控,过早、过晚都能破坏戏剧情绪的演进,造成视觉与听觉的情绪错位。
一个干净、洗练的灯光形态能够很好地营造舞台的视觉“透明度”,这种“透明度”能够营造诗一般的空间意境。这种洗练的灯光绝非光源的减少,刻意的减少也许会造成舞台空间的单薄。洗练是一种境界,是一种提炼和概括的艺术境界,是一种审美境界。洗练、简约、单纯乃至简单永远是艺术追求的至高境界,光所创造的舞台意境是舞台艺术内在情感的升华、夸张和深化的艺术体现。灯光通过视觉外化形式准确传达出内心世界的情感是舞台意境的立意根本,舞台灯光的意境创造归根结底就是传情达意。意境的营造依赖诗性的灯光,诗性之光使舞台人物、景物、情调、气氛等均注入特定的情感。
舞台上有了光,才有了人物和景物。于是,光塑造了人物,塑造了景物。光不是演员,但却扮演了舞台角色。这是一束神奇之光!艺术之光!它是艺术家、戏剧人物的精神之光。爱德蒙·琼斯说:“光不说什么,但它给予我们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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